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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化工废盐(含副产盐)管理、避免有毒有害污染物向下游产业转移的建议

作者:韩正昌 发布时间 : 2022-01-03 发布单位 : 点击数:2227

我区的化工废盐(含副产盐)主要来源于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的农药、医药、染料、精细化工、金属回收等化工企业的含盐废水处理过程,化工废盐(含副产盐)往往含有机污染物,还可能夹带重金属、氮、磷等杂质污染元素。由于对来源于化工行业的化工废盐(含副产盐)产品标准的缺失,现有化工废盐(含副产盐)只能参照来源于海湖盐和井矿盐的《工业盐》(GB/T 5462-2015)已有的产品标准指标,未考虑化工废盐(含副产盐)中有毒有害的污染物控制指标,造成“仅产品质量指标合格、有毒有害污染物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各类化工废盐以副产盐的名义,通过融雪剂、水泥助磨剂、装修建材助剂、染料助剂等行业将污染物向下游产业转移,并进一步应用于人居环境和环境敏感区域,威胁公众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相关要求,采用先进的再生工业盐标准(不仅规定了产品质量指标,还规定了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指标),规范园区内化工企业产生的化工废盐(含副产盐)管理,助力园区提升化工企业的高质量绿色发展水平,全力打造绿色低碳、安全发展、产业高端的世界级园区。

建议:

一是引用先进的再生工业盐标准,规范废盐(含副产盐)管理。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参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联合提出了《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标准,控制废盐(含副产盐)中的污染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由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新区生态环境局和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参与,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固废鉴别标准通则》,对园区的各类废盐(含副产盐)进行重新鉴别。进一步规范园区内重点产废盐企业的废盐管理,确保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盐不向下游产业转移,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环境和安全为代价去换取园区经济的一时增长。

二是鼓励园区产盐量大的化工企业积极探索经济高效的废盐资源化技术。鼓励产废盐量大的企业积极探索经济高效的废盐资源化技术,在确保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守法前提下,节约企业的生产成本,引导和规范企业不要长期以副产盐名义非法利用处置化工废盐。

三是引进先进的废盐资源化利用技术、建设废盐资源化利用中心,补齐园区绿色发展的化工废盐短板。我区应学习省内先进园区的做法,引进先进的废盐资源化技术、建设园区的废盐资源法中心,补齐园区废盐资源化处理的基础设施短板,实现园区的“本质安全和本质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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