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招标新规 提效率降成本(社情民意信息)
作者:
发布时间 :
2018-12-15 发布单位 :
点击数:9944次
前不久,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自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以下简称“原3号令”)之后,18年来迎来的首次大变革。根据16号令规定,6月1日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金额将成倍提高: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新规明确全国适用的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就具体范围和规模另行调整。
实际上,原3号令实施以来,各省、区、市根据原3号令的规定,普遍制定了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强制招标范围,且怕担责任层层降标,甚至出现有的街镇规定超过2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都要公开招投标,实效甚微。经调研发现:
一是出现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据了解,不少地方一个100—2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有100多家施工企业参与投标;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明标明投,有200多家施工企业参与投标。购买标书、编制预算、招标文件和差旅费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中标只有一家,加重了施工企业负担。
二是减缓了项目推进速度。这些按国家标准不需要招投标的政府投资小项目,由于要招投标,需要走程序,无形中影响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度。
三是变相地为工程转包、违法转包提供了温床。对这些政府投资小项目所在地来讲,往往中标企业大多数都是外地企业,由于项目小、利润低,外地人较难解决项目地方矛盾,这就为违法分包、转包创造了天然的土壤。往往进入工地大门,看到的是外地企业的牌子,而真正施工的却是本地工程队。
四是给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带来了难度。由于项目小,加上转包、违法分包,利润自然更小。而市场上一个总监、施工员等项目管理人员的月工资要万元左右,按大项目的管理人员标准配备来要求小项目,只能是要求而已,形式合规了,但严格做到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几乎不可能,主管部门只能是现代版猫捉老鼠,虚晃一枪,监管只能是个形式而已,行业主管部门也很苦恼。
综上所述,过分扩大招标范围,解决了所谓的公平,却兼顾不了效率。为此建议:
严格执行16号令的规定,立即清理终止与16号令不符的各种地方规定,特别是对各地出台的低于16号令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进行清理,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使放管服改革重要举措能够落地生根,提高行政效率,真正扩大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减轻企业的负担,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