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建议(社情民意信息)

作者: 发布时间 : 2018-12-15 发布单位 : 点击数:6475

自2007年开始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市、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南京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先后集中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稳步实施。如,印发了《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分总则、排污权指标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价格与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7章44条,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南京市排污权交易的各个方面,具有指导性意义。与此同时,南京市为了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5]2号)、《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宁价费[2015]35号)、《关于实施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宁环办[2015]60号)、《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通告》(宁环发[2015]166号)等多项政策及规定。经过两年多的试点与推广,至2017底全市已经基本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和基本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

南京市推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以来,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排污权交易收入稳步提升,交易范围逐步扩展到全市范围。相关交易手续、交易程序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良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理念深入人心,排污权交易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环保效益与经济效益。但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过程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对于新建项目,将购买新增排污权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不切实际。新建项目从立项开始,到环评、安评、能评等前期评价工作,再到设计、建设,最后至投产,开始产废,建设期时间短的2年,长的3-5年。而项目投产之前的几年时间实际上是不产废的(严格意义上来说会有少量的非生产性产废)。企业未投产前竞购取得的排污权,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空有指标,对企业的环保管理工作,污染治理工作以及污染物减排工作均无意义,有悖于国务院关于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初衷。

2、排污权交易形式过于单一,企业无法灵活竞购排污权指标或转让富余指标。目前企业企业无法灵活竞购排污权指标,只能从政府竞购排污权指标,通过规定的手续取得排污权指标,实际排放必须控制在指标以内。但是,企业一旦出现减产、停产或者其它情况导致的污染物排放量下降或者超量,企业无法转让富余指标,目前虽然企业可以通过改进环保设施达成减排的量可以通过政府回购的方式流转指标,但是实际操作起来相当困难。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作用,对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深远影响。对此,建议进一步完善排污权交易及有偿使用:

1、取消将购买新增排污权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购买新增排污权指标作为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排污企业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将无法投产。通过政府排污权回购的方式回购企业投产前的排污权,也是增加政府与企业的负担。将购买新增排污权指标作为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有利于提高企业建设期的资金利用效率,符合国务院关于给企业减负的要求。

2、尽快解决排污权交易形式单一的问题,让企业方便通过竞购取得排污权并流转指标,促进企业治污减排。一是应当由只能从政府竞购排污权指标,改为由企业从政府授权或指定的交易市场竞购。政府作为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制定者,只要从国家或省市层面建立排污权交易体系,政府作为总量控制与资源调节的角色参与排污权交易的管理,避免政府既是总量控制者又是交易控制者的双重角色,最大限度的发挥好排污权指标这一资源。二是扩展排污权交易形式,让取得排污权的企业通过减排剩余的排污权指标能够流通起来,通过交易实现经济效益,从而实现优化配置环境资源,提高排污成本,降低全社会污染治理成本,有利于污染物排放的宏观调控。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