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使用的问题和建议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3-01-31 发布单位 : 点击数:4452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稳投资和稳经济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融资工具,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升级、加大民生保障和加强环境保护等起到积极作用,但在使用、发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问题

(一)主体责任错位。据统计,98%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为市县政府融资发行,用债主体为市县级政府。专项债券到期后,市县级政府将到期债券的本息上缴至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由省级政府代偿,偿债的责任主体与行使主体不一致。(专项债券的借用还流程:市县级政府筹备项目并提交融资需求申请,省政府审核、上报,获批后组织发债融资,并将融资资金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二)信用评级对象错位。信用评级对象为省级政府而非实际用债主体,评级结果同质化,大多都是最高级AAA级,不能实际体现市县级政府的真实水平,省级政府在无形中为市县级政府做了隐形担保,投资者以评级结果,即省级政府信用为据投资,将专项债变成了信用债,也使得市县级政府的债务风险意识弱化。

(三)资金使用不充分。“钱等项目”和资金闲置现象时有发生,根据企业预警通数据,2020年各省份专项债券用作资本金的平均值为8.23%,较大幅度低于国家规定的“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限额的25%”的红线,说明地方政府未能用足专项债券资本金政策。

(四)发行信息披露不充分。由于我国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时间不长,对披露内容的规范程度不够,部分信息披露文件中的信息模糊、缺乏实质性内容,比如缺少项目的详细现金流信息,在发行信用评级文件中计算债务率未考虑隐性债务因素等。此外,对相关信息未进行加工整理,没有形成相关的信息资源库与信息数据库,所披露的信息还比较零散、碎片化。而碎片化的信息尚不便于投资者、研究者使用,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更不利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风险的整体把控。

二、对此建议:

(一)明晰主体权责,合理信用评级。对省级政府,应强化其承上启下的作用,加强对市县级政府的约束与激励,减少发行中的信用背书,弱化其对市县级政府的隐形担保程度;对市县级政府,应明确其债务实际承担责任,加强对县级政府信用评级和政府财政实力评估,准确评价发债的风险预测和偿债能力。

(二)适度拉长发行时间,做好项目储备。地方政府需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变化,实时调整和把控专项债券的发行节奏,可遵循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年度新增债券额度要避免因赶发 行节奏而放量发债,剩余额度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确保下一年度重大项目的资金需求。平滑发行节奏可以让地方政府有相对充裕的时间对照各项监管要求做好项目储备,一旦专项债券资金募集到位,即可推动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三)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发挥大数据优势作用。一方面将现有零星的、分散的信息加工成便于政府管理与监督的包含项目可行性报告、债券发行招投标文件、发行公告、信息披露、风险责任等专项信息资源库,方便投资者、政府等相关信息使用者使用;另一方面,将信息资源库的数据信息加工成方便研究者使用的信息数据库,推动研究者研究。此外,应对信息使用的公开程度、公开范围以及信息索取方式等予以规范,避免滥用信息对国家与地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稿件来源于大厂街道政协工委,信息被市政协单篇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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