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的对策建议
作者:
发布时间 :
2020-01-04 发布单位 :
点击数:8929次
区政协委员 蔡惠明
去年我区认真落实“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加速营商环境建设步伐,打造全国最优营商环境示范市区,为我市跻身“中国城市营商环境综合排名前十名”作出了应有贡献。根据中广电总台2018年度中国城市营商报告,我市位列第九。在七个分维度评价榜单中,基础设施评价(第10)、人力资源评价(第3)、金融服务评价(第8)等3项位列前10名。但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创新环境、社会环境评价等4项在前10名之外。另据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2018中国城市创新竞争力排名”,我市位居第13名,排在苏州(第6)、无锡(第12)之后。为此,就加强我区科技创新环境建设,提出四点对策和建议:
第一,继续加强科技创新的法制环境建设。科技创新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当前世界贸易摩擦加剧,科技的竞争异常激烈。世界强国都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提供保证,以期夺得高端产业的优势地位。省和我市从上世纪90年代起,也相继制定有关保护科技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进行修正,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建议我区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继续主动对接省市法规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切合我区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和贯彻细则,并实时梳理落实情况。如,市、区曾有“创新型设备首台首用”的政策,从实际情况看,落实得就不是很到位。为此,建议制订具体的、可具操作的硬性落实细则,确保这一举措落实到位。
第二,继续强化“放管服”改革举措落实落地。首先,建议在主动服务上下功夫。围绕企业科技创新过程中的难点和痛点跟进服务、解决困难,帮助企业集中主要精力攻坚克难。加强公正监管,强化市场监管力度,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推动科技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激励创新的法治环境。其次,建议在加强宏观谋划上出实招。制订国家、省市攻关项目在本区产业化的专项鼓励政策,在科技转化模式上有所突破,做出特点、亮点。有计划的梳理与我区产业主导方向一致的国家、省市攻关项目,紧密对接攻关项目领军人物,争取各级攻关项目在我区产业化发展。
第三,继续加强科学考核体系建设。创新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决定了其考核标准必须多样性。科学而客观的考核,能够产生正向激励效应。建议我区科技创新的考核,要特别注意采取差别化的方法,以真正达到激励鞭策科技创新的效果。比如,对创新企业孵化基地3年考核的要求,就要有差别化的细则,不能简单化的一把尺子量到底。特别是一级指标“孵化绩效”中的子项“在孵企业当年业务总收入及缴税情况和在孵企业当年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其科学性就值得研究。比如,对于医药企业来说,新药的临床研究批件获得要5年以上,三类新的医疗设备研发时间一般需要6年多时间,仿制药获注册批件一般需要8年多时间,创新药证书的获批要10-15年,如果也以3年时间周期的规定考核,无法衡量其实际效果,也不能使人信服。
第四,完善更加科学的“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机制。去年,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下发,有力助推了科技创新的发展。但通过两年的实践发现,个别提法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目前,对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要求,是“独立机构运营,支持科技创新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采用高科技创业的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一些高校、科研机构反映,他们的优势以原创技术为主,让教授去直接实施产业化、市场化项目,独立完成从研发到产品到市场的全过程,并不是他们的强项,也耗费了研发人员在市场策划公关突破中的精力。发达国家一般主要以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为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一些难度大、耗资大的项目,由单独研发机构承担是难以实现的,每一项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往往涉及众多类别的技术领域,而且对每一项技术都有一定的要求和规范,一个环节出差错,就会影响整个技术的研发进程。因此,必须走产学研结合,促进企业、高校、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及中介组织的合作。为此,建议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差别化评价和多元化转换方式。研发主体原创成果出来后,既可以自主转化,也可以技术转让转化,还可以参股的方式转化,上述多元转化方式,都应得到认可肯定,并完善相应的考核细则,想方设法调动科研人员、研发机构的积极性创造性,千方百计让更多的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区落地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