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优化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社情民意)

作者:叶方勇 发布时间 : 2026-01-13 发布单位 : 点击数:457

摘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连接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的关键桥梁,对于巩固调解成果、降低纠纷反复、提升解纷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实践中,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共同主动申请司法确认的比例仍然偏低,司法确认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调解组织不具有申请司法确认的权利。形成一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需要当事人达成两次合意,这明显降低了调解协议的效率,当事人为避免“费时费力”,往往选择止步于协议本身,一旦一方反悔,协议便面临“执行难”的困境。

司法确认程序,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并促成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后,经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专项司法活动。该程序是连接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的关键桥梁,对于巩固调解成果、降低纠纷反复、提升解纷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实践中,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共同主动申请司法确认的比例仍然偏低,以南京市某街道司法所为例,近年来街道调解成功各类矛盾纠纷28000余件,制作卷宗3442件,但申请司法确认的只有1件,未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应有功能。

一、存在问题

《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在通过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需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确认。因而可知,司法确认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调解组织不具有申请司法确认的权利。在当事人调解时本身就需要双方对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可要想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协议效力,双方当事人还需就此协议是否申请司法确认再进行一次合意。

在实践中,完成司法确认程序的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两次“合意”,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调解协议的效率,因为实务中想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两次“合意”并不是很顺利的事情,特别是第二次“合意”的协商阶段可能还会给当事人反悔提供机会,使得调解白费。另一方面,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为避免“费时费力”,往往选择止步于调解协议本身,一旦一方反悔,在协议便面临“执行难”的困境情形下,直接选择诉讼渠道或者走信访途径。以南京市某区为例,一年人民调解协议完成司法确认的仅20余件,如张某与某置业公司因购房发生纠纷,申请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退房后购房款返还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由于没有申请司法确认,协议的旅行缺少法律效益。

二、相关建议

(一)建立调解协议前置审查机制

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建立并推行调解协议签字前备案审查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或涉及特定法律关系的调解案件,在双方当事人最终签署协议前,调解组织应将其报送至上级指导机构或对接的法律顾问团队进行合法性预审。重点审查调解程序的合规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从源头上确保调解成果能够达到司法确认的标准,降低因协议本身瑕疵而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二)构建司法确认快速通道

组建由速裁法官、法官助理、调解员组成的司法确认快速审查团队,推行“当场调解、当场申请、当场审查”的一站式工作模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同时在场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快速审查团队可立即介入,通过现场核实当事人身份、询问调解过程、审查协议内容等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协议当场登记立案,并审查调解协议效力,极大缩短办理周期。

(三)强化人民调解员专业能力建设

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素养提升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来抓。由法院、司法局定期组织针对性法律实务培训,完善常态化培训体系,邀请法官、律师、专家授课,内容应侧重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常见纠纷类型的法律适用。推动资深法官、法律专家与调解组织结对,提供点对点的咨询和业务指导,及时解答调解中的法律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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